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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672孙红日与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日,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672号原告:孙红日,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戈凡。原告孙红日诉被告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红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红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红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