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旗与张雪梅、吕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旗,张雪梅,吕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368号原告:陶旗,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张雪梅,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吕浩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陶旗与被告张雪梅、吕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陶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旗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陶旗负担。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库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