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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旗与张雪梅、吕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旗,张雪梅,吕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368号原告:陶旗,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张雪梅,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吕浩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陶旗与被告张雪梅、吕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陶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旗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陶旗负担。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库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