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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雅琴与姚红兵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雅琴,姚红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796号申请人:姚雅琴,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姚红兵,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姚雅菲(系被申请人姚红兵的姐姐),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弄***号***室。申请人姚雅琴申请认定姚红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雅琴称,弟弟姚红兵系XXX残疾人,生活需人照顾。现为了处理姚红兵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姚红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姚雅琴担任监护人。姚雅菲称,姚雅琴所述属实,同意姚雅琴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红兵,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二村XXX号乙XXX室。姚红兵的父亲姚林生和母亲周夏英共生育姚雅菲、姚雅琴、姚红兵三个子女,姚林生于2013年12月3日报死亡,周夏英于2017年6月14日报死亡。姚红兵未婚未育。姚红兵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二级。现申请人姚雅琴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姚红兵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姚雅琴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姚雅琴系姚红兵的姐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姚红兵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红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姚雅琴为姚红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