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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明宽与李光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宽,李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宽,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被执行人:李光波,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宽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8719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44元,执行费308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光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李明宽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