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长海与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冯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863号原告:王长海,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梨树县。被告:冯斌,男,43岁,汉族,农民,现无准确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海与被告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