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素贞与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素贞,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安素贞,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刘本军,任公司经理。安素贞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素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经审查查明安素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