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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钱伟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33号被执行人:钱伟良,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沭阳县。本院在钱伟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