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钱伟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33号被执行人:钱伟良,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沭阳县。本院在钱伟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