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秀琢、何庆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琢,何庆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许秀琢,男,1961年1月17日生,满族,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筋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庆朝,男,1960年3月4日生,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许秀琢与被执行人何庆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庆朝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凯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