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梅仲与被执行人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梅仲,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梅仲与被执行人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公开拍卖王剑所有的北京现代车辆一台,现已拍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126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