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玉梅与色音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梅,色音白乙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2民初5432号之一原告:玉梅,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色音白乙拉,男,1956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梅诉被告敖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玉梅负担。审 判 长 佟文审 判 员 哈申人民陪审员 花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乌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