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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玉梅与色音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梅,色音白乙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2民初5432号之一原告:玉梅,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色音白乙拉,男,1956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梅诉被告敖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玉梅负担。审 判 长  佟文审 判 员  哈申人民陪审员  花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乌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