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志平与刘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平,刘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699号原告:曾志平,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刘剑林,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曾志平与被告刘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志平承担。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