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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志平与刘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平,刘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699号原告:曾志平,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刘剑林,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曾志平与被告刘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志平承担。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