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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吕浩、求渭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浩,求渭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吕浩,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求渭章,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吕浩与求渭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