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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水金、彭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金,彭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徐水金,男,1980年3月1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彭和平,男,1967年3月23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徐水金与被执行人彭和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028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人黄启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