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1491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书、XX,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汉族,28岁。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0日,萨拉曼卡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限为2015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0日,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57元。双方约定当年服务费于年度初一次交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可被告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经过多次催收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是开封市鼓楼区萨拉曼卡小区**号楼*单元**东户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94㎡。2015年12月10日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萨拉曼卡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萨拉曼卡业主委员会将萨拉曼卡小区的物业承包给原告管理,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收取物业费0.57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萨拉曼卡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其具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有权收取物业费用,并对小区和被告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当缴纳物业费用。被告王某某至今未向原告交纳过物业服务费。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小区照片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萨拉曼卡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有《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萨拉曼卡小区的物业承包给原告管理,并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业主每月收取物业费0.57元/㎡,原告系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某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物业费。被告所在该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房产建筑面积89.94㎡,原告向被告主张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的物业费12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2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