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683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X分行X账户上的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