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全瑞霞与王爱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瑞霞,王爱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965号原告:全瑞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17日,住淅川县。被告:王爱姣,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9日,住淅川县。原告全瑞霞诉被告王爱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全瑞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瑞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全瑞霞负担。审 判 员 曹 斐代理审判员 袁鹏飞人民陪审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林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