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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全瑞霞与王爱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瑞霞,王爱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965号原告:全瑞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17日,住淅川县。被告:王爱姣,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9日,住淅川县。原告全瑞霞诉被告王爱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全瑞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瑞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全瑞霞负担。审 判 员  曹 斐代理审判员  袁鹏飞人民陪审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林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