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忠(董某之母),1967年2月9日,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董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