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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杨从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杨从胜,周春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邱玉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人(原审原告):杨从胜,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春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严狄村**组**号。上诉人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从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立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迎昌审 判 员  黄 亮代理审判员  李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