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志刚公民身份号码保险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刚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5568号被拘留人:朱志刚公民身份号码:×××6817本院在执行朱志刚(2017)浙0782执5568号保险诈骗罪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朱志刚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