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潘春明与林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明,林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140号原告:潘春明,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恺,福建诚百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仁平,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潘春明与被告林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蔓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