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应前与被申请人赵海鹏、张珍、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前,赵海鹏,张珍,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234号申请人刘应前,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海鹏,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珍,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刚,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应前与赵海鹏、张珍、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应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7768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7626~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珍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边东街西侧东泰·城市之光南区10幢1单元28层12807号房产。(所有权证号:1100106011-26-1-1-12807-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