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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320号被执行人罗兴,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兴缴纳罚金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罗兴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