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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荣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荣,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3049号原告:刘泽荣,男。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乃池,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利民,男,系公司员工。原告刘泽荣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杰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泽荣,被告斯杰房产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乃池、侯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7000元并支付所付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和利息(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往返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6日,原告刘泽荣与被告斯杰房产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47000元,现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商业用房。经核实,原告购买的商业用房,被告至今未动工,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被告斯杰房产辩称:诉争房屋地基已经完工;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因为被告按照空港管委会的要求边施工边办理预售许可证。被告确实未交房,是因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提供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真实性无异议。购房款47000元是优惠后的实际交款价格。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斯杰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运城义乌国际商贸城”第3幢二层3B××号房一套,建筑面积8.11平方米,每平方米10727.5元,总房款87000元,原告支付首付房款47000元,余款40000元在银行按揭,若原告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付款方式则自动转为一次性付款;所购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被告应于2014年12月16日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因非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导致逾期交付钥匙,按预期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弥补原告的损失。同时,按照被告要求,原告与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晋鑫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又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购房屋交予案外人经营,协议生效后案外人一次性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的租金即总房价的13%等。当日原告支付了首付款4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同时查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逾期交房往返两地的误工、交通、住宿60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中,被告认可诉争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亦同意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房款47000元应予以返还。本案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系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已交房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诉争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原告依据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因被告逾期交房其往返两地的交通、误工、住宿共计60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泽荣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泽荣房款4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1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泽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