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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兰芳与马成、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芳,马成,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026号原告:王兰芳,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赫长宝,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兰芳与被告马成、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原告王兰芳负担。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怡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