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兰芳与马成、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芳,马成,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026号原告:王兰芳,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赫长宝,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兰芳与被告马成、吉林市茂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原告王兰芳负担。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怡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