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梅、朱红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梅,朱红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592号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9182988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男,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男,公司法务。被告:刘红梅,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天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海,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梅、朱红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为3755元,财产保全费2641元,合计6396元,由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