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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郁明刚与郁明华、郁振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明刚,郁明华,郁振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郁明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明华,男。被告:郁振献,男。原告郁明刚与被告郁明华、郁振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郁明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明刚负担。审 判 长  朱 杰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