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郁明刚与郁明华、郁振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明刚,郁明华,郁振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郁明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明华,男。被告:郁振献,男。原告郁明刚与被告郁明华、郁振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郁明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明刚负担。审 判 长 朱 杰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