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凤金与籍永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金,籍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徐凤金,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籍永胜,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凤金与被执行人籍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籍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52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籍永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凤金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籍永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凤金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闵广贺执行员 马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