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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胜花、杨金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花,杨金仕,杨雪,杨建恩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9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胜花,女,1967年6月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建恩,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利勇,贵州松桃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军,贵州松桃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原告:杨金仕,男,1929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一审原告:杨雪,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上诉人杨胜花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恩及一审原告杨金仕、杨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胜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全审判员 芦化莉审判员 吴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正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