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9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蔡龙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根,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891号原告:蔡龙根,男,195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湾张村XXX号。法定代表人:王秋华。原告蔡龙根与被告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蔡龙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原告利息3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了一份《上海百能易旭养老院二期、三期百能易旭养老卡》,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发行的百能易旭养老院养老卡,购卡金额为300,000元,期限12个月,被告每月给付收益,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条件一次性按原价回购。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回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诉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龙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