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绍花与徐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绍花,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闫绍花。被执行人:徐锋。申请执行人闫绍花与被执行人徐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绍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邹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邹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惠祥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