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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晓文、张干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晓文,张干城,刘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熊晓文,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干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秋连,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熊晓文与被执行人张干城、刘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晓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干城、刘秋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张干城、刘秋连未自觉履行。张干城、刘秋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张干城、刘秋连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干城、刘秋连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干城、刘秋连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本案标的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