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于爱玲申请没收违法所得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25号于爱玲: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04)绥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邵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莫某夸大伤情和伤残等级,提供他人的X光片进行鉴定;原法医鉴定程序违法;原审未另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焦点在于莫某的伤情是否真实。关于你提出的几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问题。你提供的邹某的证言、于某的证言及陶某1、陶某2、陶某3、付某等人的证言,均明显存在证据形式不合法的问题,陶某1、陶某2、陶某3、付某等村民不是专业医务工作者,其所作的证言不能达到直接证明莫某的手的伤情的效力。关于你提出莫某未按协议重新复查和鉴定的问题。只能证明判决生效后双方对纠纷的处理情况,不足以以此推断莫某的伤情虚假。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绥宁县法医鉴定中心接受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委托,通过临床检查、查看X光片等方式,作出鉴定结论,并无程序违法。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审在已有明确鉴定结论,且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错误的前提下,未另行委托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