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联珍、杨永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联珍,杨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422-1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组织机构代码7091265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 被执行人:朱联珍,女,汉族,生于1956年5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大石乡。 被执行人:杨永中,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联珍、杨永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朱联珍、杨永中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