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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瑞富、阎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富,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727号被执行人:徐瑞富,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阎彦,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吉05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瑞富应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阎彦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瑞富有银行存款1200元,已被本院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徐瑞富有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阎彦未发现有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阎彦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海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