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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自生与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生,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自生,男。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32号五楼。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自生与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另交付房屋。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黄自生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不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22执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耀涌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