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催4号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富平南路五星铁市场西大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2MA76066W11。经营者:杨莉,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编号为4020005123423625、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壹拾叁日、到期日为贰零壹柒年柒月壹拾叁日、出票人为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琴芳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人民陪审员 涂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费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