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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催4号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富平南路五星铁市场西大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2MA76066W11。经营者:杨莉,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编号为4020005123423625、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壹拾叁日、到期日为贰零壹柒年柒月壹拾叁日、出票人为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聚源物资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琴芳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人民陪审员  涂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费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