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谭文欠与谭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欠,谭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471号原告:谭文欠(曾用名谭文倩),女,193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谭国清,男,50岁,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原告谭文欠与被告谭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谭文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文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红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