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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李昌、王乐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李昌,王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昌,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利民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乐宇,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松北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哈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李昌、王乐宇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哈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刘彦君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元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