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王云英、张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王云英,张永,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行长。被告:王云英,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永,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工业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告王云英、张永、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计46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文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