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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川海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川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3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川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沈意丘。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川海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刘宇慧审 判 员  丁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晓曼书 记 员  杨一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