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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兵贯与李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贯,李伦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413号原告:陈兵贯,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伦健,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兵贯为与被告李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兵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伦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李伦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李伦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陈兵贯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伦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