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赵亮、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赵亮,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1979年2月23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赵亮,男,1970年4月23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王丽敏,女,1974年2月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与被执行人赵亮、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