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304807-6。法定代表人:潘新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卜新阳,该公司经理。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红染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法院处置拍卖,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45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