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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程华、陈先虎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程华,陈先虎,阳万成,胡伦细,段建生,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刘程x,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先x,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阳万x,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胡伦x,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段建x,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建陶基地。法定代表人:孔庆基,经理。刘程x等申请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