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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390号原告:何某。被告:曹某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