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390号原告:何某。被告:曹某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