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子春、候普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春,候普成,左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陈子春,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候普成,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左世英,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址同上,系候普成之妻,申请执行人陈子春与被执行人候普成、左世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侯普成左世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佑胜审判员 李运国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