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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唐剑红诈骗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92号唐剑红: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刑二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0万元,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