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对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对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91341021851670408J(1-1)。负责人:李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对五,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对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相关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于2017年9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生审 判 员 叶 剑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