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以旺、梁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以旺,梁文波,刘陶英,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1233号原告: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林县城明山路***号,机构代码:91450125199590094D。法定代表人黄金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云,男,1965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亮信用社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龙,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许以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被告:梁文波,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被告:刘陶英,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被告:李芳,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以旺、梁文波、刘陶英、李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1705.5元,由原告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姚 蔚审 判 员 莫 遥人民陪审员 杨清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小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