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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028叶亚顺与焦贵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亚顺,焦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亚顺,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焦贵武,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生,住泰兴市。叶亚顺与焦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焦贵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叶亚顺借款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执行人焦贵武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9日,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14日,本院先后二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个(均余额不足);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4380元,扣除被执行人已偿还2000元,协议达成之日给付3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29380元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由案外人王邱燕、季彩凤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贵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约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正常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按还款计划还款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佳 百度搜索“”